《煤電低碳化改造建設行動方案(2024—2027年)》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存量煤電機組低碳化改造和新上煤電機組低碳化建設,提升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水平,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體系,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主要目標
到2025年,首批煤電低碳化改造建設項目全部開工,轉化應用一批煤電低碳發電技術;相關項目度電碳排放較2023年同類煤電機組平均碳排放水平降低20%左右、顯著低于現役先進煤電機組碳排放水平,為煤電清潔低碳轉型探索有益經驗。
到2027年,煤電低碳發電技術路線進一步拓寬,建造和運行成本顯著下降;相關項目度電碳排放較2023年同類煤電機組平均碳排放水平降低50%左右、接近天然氣發電機組碳排放水平,對煤電清潔低碳轉型形成較強的引領帶動作用。
二、改造和建設方式
(一)生物質摻燒。利用農林廢棄物、沙生植物、能源植物等生物質資源,綜合考慮生物質資源供應、煤電機組運行安全要求、靈活性調節需要、運行效率保障和經濟可行性等因素,實施煤電機組耦合生物質發電。改造建設后煤電機組應具備摻燒10%以上生物質燃料能力,燃煤消耗和碳排放水平顯著降低。
(二)綠氨摻燒。利用風電、太陽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富余電力,通過電解水制綠氫并合成綠氨,實施燃煤機組摻燒綠氨發電,替代部分燃煤。改造建設后煤電機組應具備摻燒10%以上綠氨能力,燃煤消耗和碳排放水平顯著降低。
(三)碳捕集利用與封存。采用化學法、吸附法、膜法等技術,分離捕集燃煤鍋爐煙氣中的二氧化碳,通過壓力、溫度調節等方式實現二氧化碳再生并提純壓縮。推廣應用二氧化碳高效驅油等地質利用技術、二氧化碳加氫制甲醇等化工利用技術。因地制宜實施二氧化碳地質封存。
三、改造和建設要求
(一)項目布局。優先支持在可再生能源資源富集、經濟基礎較好、地質條件適宜的地區實施煤電低碳化改造建設。因地制宜實施生物質摻燒項目,所在地應具備長期穩定可獲得的農林廢棄物、沙生植物、能源植物等生物質資源。實施綠氨摻燒的項目,所在地應具備可靠的綠氨來源,并具有豐富的可再生能源資源以滿足綠氨制備需要。實施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的項目,所在地及周邊應具備二氧化碳資源化利用場景,或具有長期穩定地質封存條件。
(二)機組條件。實施低碳化改造建設的煤電機組應滿足預期剩余使用壽命長、綜合經濟性好等基本條件,新上煤電機組須為已納入國家規劃內建設項目。優先支持采用多種煤電低碳發電技術路線耦合的改造建設項目。鼓勵已實施低碳化改造建設的煤電機組進一步降低碳排放水平。鼓勵承擔煤電工業熱電解耦及靈活協同發電、煤電安全高效深度調峰等技術攻關任務的機組實施低碳化改造。鼓勵煤炭與煤電聯營、煤電與可再生能源聯營“兩個聯營”和沙漠、戈壁、荒漠地區大型風電光伏基地配套煤電項目率先實施綠氨摻燒示范。煤電低碳化改造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環境管理制度,確保各類污染物達標排放。綠氨摻燒項目氨存儲設施原則上應建于煤電機組廠區外,項目實施單位應進一步明確并嚴格執行具體管理要求。
(三)降碳效果。2025年建成投產的煤電低碳化改造建設項目,度電碳排放應顯著低于自身改造前水平或顯著優于現役先進水平,并較2023年同類煤電機組平均碳排放水平降低20%左右。通過持續改造提升,2027年建成投產的煤電低碳化改造建設項目,度電碳排放應較2023年同類煤電機組平均碳排放水平降低50%左右、接近天然氣發電機組碳排放水平。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度電碳排放更低、技術經濟性更好的項目。納入國家煤電低碳化改造建設項目清單的機組,要全面梳理工程設計、建設、運行及降碳相關標準,依托項目建設推動標準更新、彌補標準空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資金支持力度。發揮政府投資放大帶動效應,利用超長期特別國債等資金渠道對符合條件的煤電低碳化改造建設項目予以支持。相關項目擇優納入綠色低碳先進技術示范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要統籌用好相關資金,加大投入力度,強化項目建設、運行、維護等資金保障。鼓勵各地區因地制宜制定支持政策,加大對煤電低碳化改造建設項目的投資補助力度。
(二)強化政策支撐保障。對納入國家煤電低碳化改造建設項目清單的項目,在統籌綜合運營成本、實際降碳效果和各類市場收益的基礎上,探索建立由政府、企業、用戶三方共擔的分攤機制,給予階段性支持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項目通過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綠色債券或申請綠色信貸、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再貸款等渠道融資,吸引各類投資主體參與和支持煤電低碳化改造建設。
(三)優化電網運行調度。研究制定煤電低碳化改造建設項目碳減排量核算方法。推動對摻燒生物質/綠氨發電、加裝碳捕集利用與封存設施部分電量予以單獨計量。電網企業要優化電力運行調度方案,優先支持碳減排效果突出的煤電低碳化改造建設項目接入電網,對項目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或零碳發電量予以優先上網。
(四)加強技術創新應用。統籌科研院所、行業協會、骨干企業等創新資源,加快煤電低碳發電關鍵技術研發。加強煤電摻燒生物質、低成本綠氨制備、高比例摻燒農作物秸稈等技術攻關,加快煤電煙氣二氧化碳捕集降耗、吸收劑減損、大型塔內件傳質性能提升、捕集—發電系統協同、控制流程優化等技術研發,補齊二氧化碳資源化利用、咸水層封存、產業集成耦合等技術短板。
五、組織實施
(一)項目組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各地區和有關中央企業申報實施煤電低碳化改造建設項目,按程序組織評審并確定國家煤電低碳化改造建設項目清單。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能源主管部門、中央企業總部要組織項目單位編制煤電低碳化改造建設實施方案和項目申報材料,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能源主管部門要發揮組織協調作用,指導項目單位做好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環境影響評價,并組織開展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中央企業及其控股子公司項目由中央企業總部申報,其他項目由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能源主管部門申報。
(二)項目實施。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能源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項目建設的原料燃料供應和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強化指導支持和監督管理,確保項目按時開工和建成投產,指導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門加強項目施工和運行安全管控。中央企業總部負責對本系統內項目實施管理,指導和督促項目單位認真做好工程建設各項工作,保障工程建設進度,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開展評估檢查,對未達到降碳目標、弄虛作假、騙取政策支持及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單位,一經查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視情節輕重扣減追回超發電價補貼。
(三)宣傳推廣。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能源主管部門要及時跟進項目建設及運行情況,強化技術經濟性優異、降碳效果顯著的煤電低碳發電技術推廣應用,有關情況定期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地方報送情況進行核驗,確有推廣價值的,及時通過國內外重大場合予以宣傳推介,并適時納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綠色低碳轉型產業指導目錄、綠色技術推廣目錄等。